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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后,“歐盟商標”取代了“歐共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部門”取代了“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部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后,續展期將于商標注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注冊有效期當月月末一天截止。 (3)國際注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